关于第5628592号“任工 RNG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任工 RNGN及图 5628592

阅读:131517 2023-12-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凤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佰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集智方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28592号“任工 RNG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61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凤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佰一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苏州集智方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628592号“任工 RNGN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9610号决定,于2023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于2019年06月15日至2022年06月1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拉闸杆”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对复审商标在拉闸杆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大量的使用和推广,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及对应发票;2、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3、合格证明截图;4、电子宣传册截图;5、门头广告。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复印件形式):6、采购合同;7、合格证明截图;8、电子宣传册截图;9、门头广告;10、产品及产品包装照片。

  我局将申请人复审材料和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调取的上述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被申请人答辩,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任丘市凤民电力器材厂于2006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8月28日在第9类拉闸杆;接地棒;安全带(非汽车座椅和体育设备用);安全头盔;防事故手套;电热保护套;验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耐酸手套;电火花挡板商品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2018年5月20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变更为任丘市凤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2021年3月27日,复审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浙江凤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拉闸杆、安全带(非汽车座椅和体育设备用)等商品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产品购销合同、采购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标识,产品名称包含令克棒(拉闸杆)、验电器、接地线、安全带等,前述合同形成时间大多在本案指定期间,且有与之对应的发票相佐证,能够证明前述合同已实际履行。同时结合产品图片、宣传册等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拉闸杆、安全带(非汽车座椅和体育设备用)、验电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接地棒、安全头盔等其余商品与拉闸杆、安全带(非汽车座椅和体育设备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628592号“任工 RNGN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任工 RNGN及图 562859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2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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