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长青
委托代理人:熙兆(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05795号“共好来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主动放弃3504、3508、3509类项上“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304784号“共好生活馆”商标、第41247540号“共好链盟”商标、第22436087号“共好在线”商标、第64226649号“共好婚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自愿放弃对其指定的“人事管理咨询;自动售货机出租;销售展示架出租;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的商标注册申请,故,针对上述服务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