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律仁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迟海峰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21日对第35954464号“许黑鸭”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599817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7942509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27687942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曾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极易造成消费者误认。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
2、申请人商标受保护的相关材料;
3、维权材料;
4、使用宣传材料、所获荣誉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9年1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包装纸;名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6类“锡纸;印刷品;包装纸”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四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在“板鸭;肉;非活家禽”商品上于2011年曾在行政程序中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包装纸;名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锡纸;印刷品;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由文字“许黑鸭”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尤其在申请人“周黑鸭”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这种混淆误认的可能性更甚。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基于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商标已获法律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