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16161号“海德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德鲁 3316161

阅读:34847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挪威海德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欣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16161号“海德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2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挪威海德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欣畅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316161号“海德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28号决定,于2022年10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简介及企业档案、企业商业活动情况介绍、企业年报、审计报告、展会宣传、展会合同、展会照片、许可、合作与商务协议、销售发票、收款回单、销售清单、形审发票、项目介绍、检验报告、企业荣誉、检索报告、商业活动报道等证据显示使用的时间不在指定的三年期限内,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19年2月17日至2022年2月16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在中国境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况,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授权中国关联公司使用其商标的声明;

  2、申请人在交易文书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

  3、参展资料及参展证明;

  4、微信公众号相关内容、其他第三方相关报道;

  5、相关裁定书;

  6、西湖天地二期项目的招标公告、合作协议、实际履行凭证(形式发票);

  7、海德鲁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他人签署的合作协议;

  8、经公证的商业往来邮件、订购发票;

  9、相关报告表、批复、登记证及相关报道、铝行业规范条件、判决书等;

  10、“海德鲁”相关报道;

  11、沟通有件及时间戳取证。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海德鲁公司简介、中国投资公司的企业档案、中国的业务简介;

  13、申请人年报、在中国部分商业活动情况的介绍;

  14、《财富》排名情况;

  15、经公证认证的申请人授权中国关联公司使用其商标的声明;

  16、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历年的审计报告;

  17、申请人中国关联公司部分销售合同、发票、经销商出具的声明、其他商业往来函件等;

  18、盘古大观百度百科、相关报道;

  19、杭州市民中心百度百科、相关往来传真;

  20、上海临空经济园百度百科、相关合同及往来传真;

  21、虹桥(凌空)SOHO百度百科、往来函件;

  22、赛格日立改造项目百度百科、相关传真、发票;

  23、其他项目百度百科及申请人与之相关的往来传真等;

  24、“海德鲁”、“HYDRO”知名度材料;

  25、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26、相关报道、公证书;

  27、申请人商标受保护记录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均存在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的问题,均无法证明其在指定时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公开的商业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明知且自认复审商标在实际使用并在门窗系统具有很高知名度的情况下,恶意提出撤销申请,亦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恶意打击报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所述事实及提交的证据可以充分说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公开的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又向我局补充提交了以下证据:

  28、经时间戳取证的陕西优捷通物流有限公司就申请人产品出口办理的报关单、往来邮件、海关给该公司出具的放行通知书;

  29、海德鲁建材(北京)有限公司与威古德空间设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旭柯节能门窗有限公司等签署的零售合作协议及发票;

  30、经时间戳取证的微信公众号文章;

  3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案件的判决、裁定及决定;

  32、被申请人公司官网和公众号相关文章;

  33、中国驻挪威大使馆网站多挪威海德鲁公司的介绍;

  34、上海驻上海总领事馆出具的信函;

  35、申请人与上海欣世纪的部分商业合同、发票;

  36、相关判决及裁定。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4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镁;铝等商品上。经续展,现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镁;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使用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其与海德鲁铝业(苏州)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商标授权关系。证据3为海德鲁铝业(苏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的参展资料,显示的参展内容为电动汽车铝解决方案。证据4、10中相关新闻资讯网站、中国再生金属、中国有色金属报、中国新闻社、黑龙江日报等均对申请人“海德鲁/海德鲁(HYDRO)”在铝行业进行了相关报道,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铝相关行业进行了一定宣传使用。申请人其他证据或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显示的商标并非本案复审商标等。综上,申请人提交的部分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于“铝”相关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镁;铝”等全部商品与上述铝相关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316161号“海德鲁”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德鲁 331616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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