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姿(北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慧娟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1日对第29865650号“大唐辣妈驾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由六个汉字构成,其中“大唐”是唐朝的别称,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会产生伤害民族、种族感情的后果,具有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中“辣妈”已经成为一种代指词汇,缺乏显著性。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于2018年3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表明争议商标使用在“培训”等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商标法》所规定的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