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923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3923719

阅读:123342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3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964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439744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

  申请人:广州方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37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49644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第43974420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间已共存,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4、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一状态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纯图形商标,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之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除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之外的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为商业或广告目的编制网页索引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3923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392371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2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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