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得力净化器材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朗义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1类第69867494号“DELITE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80650号“东经鹏典及图”商标、第12213133号“灯玛特DMART及图”商标、第4355648号“JINDUO及图”商标、第10058160号“鼎嵩及图”商标、第6543887号“好利达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