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职篮超次元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29603号“街球霸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并且申请商标已经在先使用,未见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在先已有多件含有“霸王”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02243号“街球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者并存注册和使用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另外,引证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阶段,且正洽谈转让事宜,请求等待引证商标驳回案件审理结果明确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街球”、“霸王”的含义;社交平台账号汇总及视频截取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因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街球霸王及图”,该标志中文部分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