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868028号“寻 t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寻 ta及图 68868028

阅读:124137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台州寻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68028号“寻 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12460号“寻及图”商标、第16260601号“TA”商标、第11268620号“TA及图”商标…

  申请人:台州寻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68028号“寻 t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12460号“寻及图”商标、第16260601号“TA”商标、第11268620号“TA及图”商标、第68685717号“TAO RAINBOW及图”商标、第6615302号“TA”商标、第20627583号“T.A TRAVEL ANGEL及图”商标、第43249923号“寻寻”商标、第67326700号“寻及图”商标、第47579946号“寻记账 XUNJIZHANG及图”商标、第9896057号“Ta及图”商标、第63445140号“ta及图”商标、第18248755号“T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构成要素、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引证商标四、八正处于驳回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因此恳请贵局可以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确定后再予以审查,并且引证商标十二权利人已注销,其作为法律主体的资格已经灭失,已不能作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八均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依法撤销,且上述决定均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四、八、十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为他人推销、商业中介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十一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寻 ta”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十一中“TA”、“寻寻”、“ta”,在整体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十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七、九、十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引证商标十二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对本案的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在审理本案时不将其作为比对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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