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6085125号“vy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yvo 66085125

阅读:62298 2023-12-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5125号“vy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VIVO” 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为防止他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导致市场混淆和驰名商…

  申请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天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085125号“vyv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VIVO” 作为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为防止他人恶意抄袭摹仿其驰名商标,导致市场混淆和驰名商标显著性淡化而依法采取的主动的商标保护行为。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经复审已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判决、裁定文书;引证商标权利人信息、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证书;“VIVO”品牌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本文《关于第66085125号“vy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vyvo 6608512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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