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鑫微帮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鑫微帮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1期《商标公告》第31035186号“滴水祈福”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滴水祈福”指定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存储装置;计算机”、第35类“广告;商业专业咨询;替他人推销”、第36类“保险咨询;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第38类“信息传送;电报传送;有线电视播放”、第42类“计算机编程;平面美术设计;包装设计”等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本案异议人对指定使用在上述商品或服务项目上的被异议商标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13798号“滴水筹”、第30729034号“滴水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91617号“水滴汇聚”、第27859110号“水滴梦响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专业咨询;寻找赞助”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507906号“水滴筹”、第27915001号“水滴梦响筹”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咨询;债务托收代理;不动产管理”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513796号“滴水筹”、第30729374号“水滴帮”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报传送;无线广播”等服务项目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72534号“水滴梦响筹”、第30729030号“滴水保”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2类“云计算;包装设计;服装设计”等服务项目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异议人的上述引证商标与被异议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在其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项目上注册和使用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其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模仿其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扰乱市场秩序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035186号“滴水祈福”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