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901611号“携老三六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携老三六零 34901611

阅读:139453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横琴澳瑞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横琴澳瑞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901611号“携老三六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横琴澳瑞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横琴澳瑞真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901611号“携老三六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携老三六零”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数据处理设备;计算机外围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3226737号“三六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便携式媒体播放器;头戴式虚拟现实装置”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68578号“360”、第5820075号“安全中心360及图”、第13287995号“360+及图”、第8820255号“360 WWW.360.CN+及图”、第18531067号“三六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算机器;计算机;计算机游戏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或其显著部分“三六零”、“360”呼叫、含义相近,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异议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异议人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的误认误购。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上的第8820255号“360 WWW.360.CN+及图”等商标,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就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作出评述。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并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901611号“携老三六零”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901611号“携老三六零”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携老三六零 3490161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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