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窦怀辉
委托代理人:无锡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窦怀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3期《商标公告》第34875901号“龙骨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龙骨龙”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异议人引证的第31149859号“龙牌”、第31140706号“龙牌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关联性不强,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875901号“龙骨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