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520077号“抖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抖购 34520077

阅读:151606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金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金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520077号“抖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金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金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4期《商标公告》第34520077号“抖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购”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票务代理服务(娱乐)”等。异议人引证在先于类似服务上注册第21880760号“抖音”商标、第24282288号“抖音及图”商标和第24281497号“抖音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教育;安排和组织大会;流动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双方商标在呼叫、含义、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抄袭、摹仿其商标恶意抢注,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4520077号“抖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4520077号“抖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抖购 3452007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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