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汇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达恒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5203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172056号“舟山交投 ZHOUSHAN COMMUNICATIONS INVESTMENT及图”商标、第29169865号“舟山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ZHOUSHAN COMMUNICATIONS INVESTMENT GROUP CO.,LTD及图”商标、第15837635号图形商标、第11560710号“HATG及图”商标、第40536008号图形商标、第5173227号“WORKERS' STADIUM 工体及图”商(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含义、外观、整体构成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在设计手法、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且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无其他显著部分可增加区分性,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资本投资、信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