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万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68538号“万启设备WANQI SHEB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35376号“万启Wanqi”商标、第29519934号“万启WANQI”商标、第29524562号“万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差异大,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注册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万启设备”与引证商标一“万启Wanqi”、引证商标二“万启WANQI”、引证商标三“万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搅拌机、工业打标机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