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街道黄窝村村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连云港市苏云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陆海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高公岛街道黄窝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异议人河南陆海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56期《商标公告》第36416957号“黄窝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黄窝村”指定使用于第29类“食用燕窝;鱼肉干;鱼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称“黄窝村”商标为其使用在先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被异议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已于中国大陆地区将“黄窝村”作为商标使用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6416957号“黄窝村”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