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917300号“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 33917300

阅读:100963 2020-09-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爱出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爱出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917300号“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爱出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爱出发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2期《商标公告》第33917300号“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指定使用于第41类“学校(教育);函授课程;教学;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等服务。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0321677号“KINDL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书籍出版;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等服务。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对象及服务方式,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其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917300号“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917300号“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小灶未来 KINDLE FUTURE 3391730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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