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宝马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汕头市利盛宝马箱包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81229号《关于第10932402号“宝马BAOMA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54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案诉讼。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已被宣告无效并公告,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不存在,故本案审理已无必要。
根据法院判决及经我局查明:复审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予以宣告无效,该商标已无效。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