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锐德凯卓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聚和生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2日对第22868647号“HYGIENECAR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HYGIENECARE”可译为“卫生保健、卫生护理”,使用在第3类擦洗溶液、清洁制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2、争议商标系表示指定商品特点的词语,亦属于日常用语,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新牛津英汉双解大词典》、《英汉大词典》、必应词典、有道词典、海词词典百度翻译关于“HYGIENE”、“CARE”的释义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擦洗溶液;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口气清新喷雾;空气芳香剂;厕所清洗剂;清洁制剂;用于清洁和除尘的罐装压缩空气;化妆品清洗剂”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8年5月6日。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9年11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
争议商标“HYGIENECARE(卫生保健、卫生护理)”核定使用在擦洗溶液、口气清新喷雾、清洁制剂等商品上,系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进行的直接性描述,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是指系争商标存在除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之外的其他缺乏显著性的情形,本案如前所述,争议商标在擦洗溶液等商品上属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情形,则不再适用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进行审理。
申请人援引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