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钱管理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清洋知识产权代理(惠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59138号“GOLD COIN FEE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8703号“FE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完全不会导致消费者对于注册商标功能上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申请人网站网址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不含药物的宠物沐浴露;宠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清洁制剂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中“GOLD COIN”可译为“金币”,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