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宝洁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72179号“髮之食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经查,已有与本案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使用资料、在先判决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