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营口维图钟表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成都纬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24日对第23796533号“VERTULIGH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42721号关于第23796533号第9类“VERTULIGHT”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见第1808期《商标公告》。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