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优自西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程俊
申请人因第15171292号“搜酒网”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160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4日至2021年8月23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部分成立。复审商标在“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 服务(以下称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其余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发现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并未在市场上使用,且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提交的使用证据未经质证,不应被采信。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使用证据:
1.授权书及被申请人名下企业工商登记信息;
2.经销协议、供货发票、展会照片;
3.销售发票、实体店照片;
4.软件开发协议、广告合同、发票;
5.公益活动及报道、荣誉证明。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唐山中置现代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4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广告宣传、商业信息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后经核准于2017年7月6日转让予程俊,即被申请人。2021年8月24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其核定的第35类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被申请人证据1仅能证明其名下企业的合法使用人身份;证据2表明被申请人为他人经销商,其推销行为并非替他人推销,并非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4亦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或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或未显示复审商标及服务。故,被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内其在第35类“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进出口代理、拍卖、替他人推销” 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