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319994号“德美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美克 42319994

阅读:127278 2023-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亚太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支鑫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319994号“德美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克投资集团是我国大…

  申请人:美克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新疆博闻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亚太时代投资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支鑫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五号融创动力产业园座层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1日对第42319994号“德美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美克投资集团是我国大型家具生产企业,“美克”是新疆著名商标,“美克·美家”是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第1684618号“美克MARKORE及图”商标、第1931028号“美克MARKOR及图”商标、第22513180号“美克”商标、第37090106号“美克MEI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争议商标情形相同的多件商标已被裁定不予注册或被宣告无效。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宣传材料;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24类织物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德美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的显著识别汉字“美克”,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2319994号“德美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美克 4231999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41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