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226654号“千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寻及图 59226654

阅读:81190 2023-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6654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作为本案的申…

  申请人: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原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上海圆迈贸易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59226654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我局审理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已转让至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我局将其作为本案的申请人。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48882号“千寻QIANXUN.COM及图”商标、第40322941号“千寻QANXUN及图”商标、第44828194号“千寻QANXUN”商标、第54807635号“千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五)正在转让至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4580号“千寻”商标、第58540456号“千寻屐业”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一正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六正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均不确定。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六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及引证商标二至五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至宿迁爱倍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其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编工艺品;衣服装饰品”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发带”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两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绳编工艺品;衣服装饰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59226654号“千寻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千寻及图 592266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4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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