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27231号“LP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PWA及图 62427231

阅读:100361 2023-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玄物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氘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7231号“LP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3128200号“LP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申请人:普玄物联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氘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7231号“LPW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原驳回理由为,申请商标与第23128200号“LPW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驳回申请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PWA”是低功耗广域技术(Low power wide area)的简称,为一种通信技术,用于众多物联网应用场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2022年11月1日,我局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新的申辩意见。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且引证商标已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LPWA”是低功耗广域技术(Low power wide area)的简称,为一种通信技术,用于众多物联网应用场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功能、用途、技术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62427231号“LPW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PWA及图 6242723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4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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