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迪亚克科技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573047号“科达制药 KODIA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9233171号“达科”商标、第59668787号“达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已被决定撤销,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上述撤销、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