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774906号“皇宫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宫泉 49774906

阅读:44616 2023-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龙江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钱修平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9774906号“皇宫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108349号、第37573825号“皇宫冰泉HuangGongBingQu…

  申请人:北京龙江鸿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瑞鑫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钱修平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9774906号“皇宫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5108349号、第37573825号“皇宫冰泉HuangGongBingQ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仍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搭便车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15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核准注册在第32类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果味饮料用糖浆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32类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已经在先申请或核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引证商标一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制作碳酸水用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即使共存于市场,也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但申请人在案并未就其在制作碳酸水用配料、制果味饮料用糖浆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予以举证,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作为法律依据,但未围绕相关事实阐述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49774906号“皇宫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宫泉 497749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39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