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马国炬(玉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194793号《关于第5027074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人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5064号行政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297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和原审判决认定结论虽无不妥,但根据变化了的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仍需就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查。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第12196818号图形商标已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