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M & L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39302号“L'OCCITA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36465962号“L’OCCITA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待定,请求缓审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档案及其状态的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无效。
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