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春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85113号“无止境WOOZ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77362号“无止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撤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96182号“无止竞”商标、第33397469号“无止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混淆误认,且引证商标二、三未实际使用。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相关信息、网络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且发布相应撤销公告,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饮食营养指导、疗养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饮食和营养的指导、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上述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疗养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