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富曼商业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55929号“TRIALSCOPE ATLA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固有显著性,申请商标已在英国成功注册,进一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经长期大量使用已经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英国商标信息、申请人的宣传介绍、网络截图、邀请函、产品图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英文“TRIALSCOPE ATLAS”构成;其中,“TRIAL”具有“试验、测试、审判”等含义,“SCOPE”具有“范围、机会”等含义,“ATLAS”具有“地图册、地图集”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可注册性。相同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的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1、42、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