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3176036号“探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探创 53176036

阅读:106117 2023-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探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华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53176036号“探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属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并无“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不…

  申请人:河南探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华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53176036号“探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属于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并无“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商标的行为,不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其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一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一条、第七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争议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所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53176036号“探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探创 5317603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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