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九个刺梨大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绿色通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太子河区王记纯粮烧酒坊
委托代理人:辽阳宏方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8日对第32497003号“王记纯”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387433号“王记养生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同一领域的生产者,争议商标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与引证商标两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系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给申请人的经济利益带来巨大的损失,同时还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引起一系列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无法律依据。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符合《商标法》的规定,未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26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且获准注册日期属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九条系总则性规定,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在本案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且申请人已在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注册了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予以审理。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