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339912号“复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复字号 48339912

阅读:56021 2023-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首投沃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39912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1493539号“复字号”商标、第25663269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相冲突的…

  申请人:北京首投沃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弘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339912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与第11493539号“复字号”商标、第25663269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相冲突的奶制品、豆奶商品的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一、第11493840号“复字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均被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除奶制品、豆奶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并据此向申请人寄送《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提交了其名下其他商标的商品图片作为主要证据,并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2年1月6日的第1774期《商标公告》、2021年8月13日的第1755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三已被我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予以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6日的第181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奶制品、豆奶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前述两项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不再评述。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宣告无效,故上述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另,申请人除了申请商标外,还在短期内提交了大量商标的注册申请,涉及多个商品类别。被申请人仅提交了一张其他商标的商品图片,并无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使用申请商标及其他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其申请商标的行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的应予驳回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48339912号“复字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复字号 4833991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4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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