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河北抽空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力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陈嘉婉
申请人因第27158364号“抽空”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8031号决定,于2022年4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其在2018年10月11日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关系,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举办各种活动的资料;2、申请人“抽空”公众号;3、申请人与他人的视频设计合同及发票;4、申请人在微拍堂上的“抽空”店铺。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河北玄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服务上。2022年2月8日,该商标经核准变更为申请人名义。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应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复审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使用。因此,综合考虑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形成有效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