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智城(广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92827号“中科智城 CAS SMART CI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95348号“中科智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041036号“中科智本ZK WISDO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546443号“中智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459230号“中科智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6346865号“中科美城BCITYBU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2716470号“中科智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729598号“中科智捷ZHONG KE SMART-EXPRE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327266号“中科智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8764622号“中科志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6985114号“中科智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6995784号“中科智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操作手册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2月13日第1819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四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计算机;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期内。
3、引证商标五已经我局撤销决定在“微处理机;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商品上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程序中。
4、引证商标十、十一已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十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科智城 CAS SMART CITY”,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或可下载的计算机软件平台;人脸识别设备;电子公告牌;网络通信设备;视频显示屏”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信号灯、视频显示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未体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三、六至九相混淆。
另,鉴于引证商标四、五的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