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桂辉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010042号“工科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15157271号“工科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其中,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其余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的复审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视为未进入复审,不再予以评述。现我局仅就申请商标在剃须皂、洗发液、不含药物的个人私处清洗液等复审商品上能否获准初步审定进行审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剃须皂、洗发液、不含药物的个人私处清洗液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工科男”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