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9636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963606

阅读:128023 2023-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386号图形商标、第41249215号图形商标、第44109740号“来疯LAIFENG.CO…

  申请人:广州经传多赢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鱼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6360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10386号图形商标、第41249215号图形商标、第44109740号“来疯LAIFENG.COM及图”商标、第49013288号“来疯LAIFENG.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各引证商标已共存,另外,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决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室内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室内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296360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296360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6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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