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773617号“博学多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学多艺 62773617

阅读:136187 2023-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安徽省博学多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3617号“博学多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1063号“博学多才”商标、第54021425号“博学多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安徽省博学多艺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73617号“博学多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981063号“博学多才”商标、第54021425号“博学多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博学多艺”,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显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或可注册性。

  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博学多艺”,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62773617号“博学多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博学多艺 6277361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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