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拓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巨商之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02715号“towne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6985784号“TOPNEW”商标、第61301222号“铜牛 TOPNEW”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因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已被驳回注册,即使提出复审,亦不会成功,引证商标二即将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其注册已被撤销,见第1813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二的外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案件情形与本案情形不同,引证商标二被初步审定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