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双喜龙凤珠宝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73958号“双囍龙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申请。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34705号“香港双喜龙凤珠宝金行 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01881号“双龙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复审时止,引证商标一已无效。
2、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驳回决定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