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19910号“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及图 58919910

阅读:100689 2023-02-0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9910号“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757594号“CE及图”商标、第9897185号“CE及图”商标、第12479817号“旭清进益 CE HSU …

  申请人:株式会社小松制作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19910号“C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5757594号“CE及图”商标、第9897185号“CE及图”商标、第12479817号“旭清进益 CE HSU CHING CHIN EI及图”商标、第14242323号“CE CHAMPION OF THE EARTH”商标、第15933468号“CE SUPERMARKET”商标、第24260504号“CE 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接受关于申请商标指定在采矿用挖掘机、隧道掘进机、工业机器人、工业用机械臂、金属加工机械、采矿用钻机、装卸设备、农业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扫雪机、船用变速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仅对其余商品提出复审申请,则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不再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构成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四权利状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网页查询结果、在先裁定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接受关于申请商标指定在采矿用挖掘机、隧道掘进机、工业机器人、工业用机械臂、金属加工机械、采矿用钻机、装卸设备、农业机械、非手动的农业器具、扫雪机、船用变速器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上述商品未进入复审,我局不再予以评述。申请人表示其仅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提出复审申请,故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

  2、引证商标四已被商标撤三字[2022]第W071089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2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复审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挖掘机(机器)、地基工程用机械、地面平整机、混凝土搅拌机(机器)、沥青铺路机、挖坑机、液压挖掘机、平地机、自走式平地机、打桩机、轮胎式压路机、压路机、沥青混合机、振动式压路机、铺管机、推土机、水陆两用推土机、轮式推土机、自走式铲运机、拖式铲运机、推耙机、土方机械、铲式装载机、轮式装载机、土压实机、挖掘机用装载铲斗、装载机、履带式装载机、滑移装载机、挖掘机、机器铲、湿地型推土机、左右摇摆推土机、掘土机、铲斗式挖掘机、挖沟机、电动混凝土振动器、混凝土振动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

本文《关于第58919910号“C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CE及图 58919910》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636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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