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剑朗五金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梦凯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1872640号“锁师傅”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使用的第20983681号“锁师傅”商标、第34451573号“锁师傅SUOSHIF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锁师傅”作为申请人的主打品牌,已经在市场上广泛流通宣传和使用,被申请人和申请人属于同行竞争关系,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锁师傅小程序相关搜索信息;
2、工作照;
3、定位截图;
4、点评评价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维修信息;防锈;手工具修理”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2、各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保险库的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虽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