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035855号“喵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886052号“喵鲜生”商标、第15754804号“喵先生 MRMEOW”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具有恶意抢注、抄袭知名品牌的恶意,且引证商标一现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未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的事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权利人抄袭品牌介绍、出售相关商标的材料、在先商标档案、阿里巴巴集团简介、媒体相关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异议程序核准注册,2022年10月7日核定使用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咖啡馆;餐厅;饭店;餐馆;酒吧服务;流动饮食供应;茶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烹饪设备出租”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喵鲜生”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主要文字识别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和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服务特点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未使用在指定的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上,不能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和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