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德尔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66895号“DEERM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8013号“德尔玛DEERM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本身具有极高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会混淆商品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广东省商标重点保护名录证书、销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被我局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日,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主要文字识别部分“DEERMA及”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相同,故上述商标整体上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合金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使用在贵金属合金、首饰盒等商品上,故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