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马美术大学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9153号“RUFA罗马美术大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0126039号“罗马机场”商标、第50120471号“罗马国际机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标识中的“RUFA”英文全称为“ROME UNIVERSITY OF FINE ARTS”,中文翻译为“罗马美术大学”,通过教育部网站查询可知该学校是中国教育部承认的合法院校。教育部网站上登记的院校网址为www.unirufa.it,申请人通过查询域名可知“unirufa.it”属于公司“r.u.f.a srl”,而“r.u.f.a srl”正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上所登记的名称简称。可见申请人实质上就是罗马艺术大学的运营者,故申请人名义与申请商标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此外申请人已在欧盟成功注册了类似的商标。申请人英文名为“ROME UNIVERSITY OF FINE ARTS S.R.L”,其中的“S.R.L”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组织形式的意大利文缩略简称。经查询,已有多个与本案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成功注册。经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在百度搜索申请人全称,基本全部指向申请人学校。申请商标中的罗马仅起到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查询结果、域名查询页面、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欧盟商标注册证明、《高等学校命名暂行办法》、申请人 公司章程、百度搜索页面、媒体相关 报道、申请人官网页面、社交账户、协议文书、宣传手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和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公司章程、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查询结果、域名查询页面等证据显示“ROME UNIVERSITY OF FINE ARTS”在教育部网站上登记的院校网址为www.unirufa.it,“unirufa.it”属于公司“r.u.f.a srl”,“r.u.f.a srl”是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上所登记的名称简称,故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标识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从而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虽然申请商标标识中含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罗马”,但仅起到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的作用,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