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加斯特卡兹特许经营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52743号“JUST CU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整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多件与本案情形相近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610081号“JUSTCUT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复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72686号“匠剪 STUDIO JJ JUST CUT SERVI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JUST”和“CUTS”在有道词典中的释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JUST CUTS”与引证商标一“JUSTCUTS”、引证商标二独立识别的外文部分“STUDIO JJ JUST CUT SERVIC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美容服务、理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文字“JUST CUTS”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被核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