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酒闪闪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文新启航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487764号“酒闪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字号,已经被申请人用于其经营的相关服务,在实际使用的过程中,该标识并未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认。且申请人在该领域有持续的广告及经营投入,相关消费者已经对该标识所代表的商品及服务来源有了清晰的认识,并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8日